第六条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要求,逐步健全和强化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行业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炭素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审查;
(三)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反映会员的要求;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五)进行炭素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六)参与制定、修改炭素行业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等;
(七)制定炭素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八)组织炭素行业产品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与合作;与国外炭素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
(九)组织炭素企业建立反倾销预警监测机制,并做好反倾销的起诉、应诉工作;
(十)举办炭素行业情况的报告会、研讨会;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十一)协调炭素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炭素行业公益事业;
(十二)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十三)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四)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