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邮  箱
中国炭素行业协会章程
 
合作伙伴
当前所在位置:协会章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要求,逐步健全和强化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行业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炭素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审查;
    (三)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反映会员的要求;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五)进行炭素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六)参与制定、修改炭素行业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等;
    (七)制定炭素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八)组织炭素行业产品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与合作;与国外炭素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
    (九)组织炭素企业建立反倾销预警监测机制,并做好反倾销的起诉、应诉工作;
    (十)举办炭素行业情况的报告会、研讨会;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十一)协调炭素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炭素行业公益事业;
    (十二)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十三)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四)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版权所有:中国炭素行业协会               本页面由中华商务网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