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要求加强和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中华商务网讯:
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来,电煤
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重点合同价格保持平稳,但出现了合同兑现率
下降、部分非重点合同电煤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的情况。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通知》提出,对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规定秦皇岛港、天
津港、唐山港等港口动力煤平仓价格,不得超过6月19日价格水平,即发热量5500
大卡/千克动力煤限价水平分别为每吨860元、840元和850元。
《通知》强调,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
则上不得在港口变更重点合同收货人,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
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它用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单位按价格、热
值、数量统计重点合同兑现率,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相应削减其次年重点合同
运力计划,并收缴价格违法收入。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检查,按照《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规定,重点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
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变更重点合同属性等手段变相涨价的
行为;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反最高限价或经营差率规定的行为。对查
处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改委网站)
(.00630Z01.)
制作:中华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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