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试用   入网指南   资费查询  

钢铁产业 | 冶金原料 | 铁 合 金 | 有色产业 | 化工产业 | 农化产业 | 煤化工 | 塑胶产业 | 石油产业 | 家用电器

制冷空调 | 机电产业 | 汽车产业 | 农业产业 | 建材产业 | 木材产业 | 磷化工 | 研究报告 | 供求资讯 | 中商会议





中商指数

产值产量

销售量值

进出口动态

库存动态

价格动态

国际趋势
   2008-10-13   [星期一] 

关键字: 类  型: 关键字查询  日历查询
 

〖当前位置〗中华商务网 - 中商指数 - 农化 - 农化进出口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四)

http://www.chinaccm.com 2003-12-3 8:37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 关税

中华商务网讯: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
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
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海关应当自受理
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
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
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
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  
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
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
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
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五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
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
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
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
关企业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对
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
  第五十五条 欠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应
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义务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
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
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
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
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   
  第五章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第五十六条 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
依法征收。  
  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
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
章的规定征收关税。  
  第五十八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
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
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本章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第六十条 进口税从价计征。  
  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第六十一条 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
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
  第六十二条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  
  第六十三条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
收进口税参照本条例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
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
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
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
制作:中华商务网
相关链接


特别推荐



战略合作 | 诚聘英才 | 客户服务 | 关于我们 | 媒体报道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行车路线
本站所载信息及数据仅供参考 据此操作 风险自负
中华商务网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6层(10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