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改委下发2022年度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2021-12-1 8:25:51来源:页面作者:
投稿打印收藏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保障煤炭稳定可靠供应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我省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录入、汇总工作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煤炭中长期合同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产运需有效衔接,“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获得广泛认可,签约率、履约率不断提高,煤炭中长期合同“压舱石”作用愈发凸显。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炭供需形势,积极签订履约煤炭中长期合同,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稳定市场预期,减少煤炭价格波动,优化运力配置,提升运输效率,努力建立产运需稳定合作长效机制,有效促进煤炭市场供需平衡,持续推动上下游行业健康发展,全力保障煤炭稳定可靠供应和能源安全。

进一步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

(一)进一步扩大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范围

煤炭中长期合同的供应方原则上覆盖我省所有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企业要结合核定产能和实际生产情况,签订的煤炭中长期合同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2019年以来核增产能煤矿核增部分签订比例要达到90%以上,并且核增部分全部与发电供热企业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确因运输条件或煤质制约无法完成签订的,由核增煤矿的上级单位在本(集团)公司所属其他煤矿调剂完成签订兑现。

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需求方重点覆盖发电供热企业、纯供暖企业、承担政府煤炭储备任务的储备基地,以及化肥生产企业等重点用户单位,鼓励冶金、建材、化工等其他行业用户继续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2022年,发电供热企业煤炭中长期合同必须全覆盖,全年用煤量要全部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当年用煤量可准确预测的按照预测用量签订合同,不能准确预测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用煤量签订合同;纯供暖企业可签订采暖季季节性合同,签订的合同量要覆盖整个采暖季需求;承担政府煤炭储备任务的储备基地合同签订量应不低于本基地静态储备能力。

(二)认真执行煤炭中长期价格机制

供需双方能够就中长期合同价格和结算机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意见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原则确定。

基准价。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按照煤炭市场价格机制明确的中长期合同合理区间中值确定;铁路直达煤合同基准价为坑口价格加运杂费,坑口价格按照煤炭市场价格机制区间中值确定。

浮动价。浮动价按月调整,结合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价格指数、陕西煤炭价格指数、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等综合确定。

(三)做好煤炭中长期合同运力保障工作

供需双方在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时要积极与运输企业对接,在合同中须明确运输方式、承运单位和运输计划等。对需要通过铁路运输的,供需双方应提前与具有发运条件及发运资质的承运企业协商运输计划,根据煤矿和站台实际装卸车能力签订合同,避免超能力签订合同导致发到站拥堵。请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铁路集团公司积极衔接运力,对数量明确、计划明晰的中长期合同,特别是兑现率高、发运均衡的电煤中长期合同优先配置铁路运力。对需要通过公路、水路等其他方式运输的,供需双方应提前确定运输单位,鼓励与运输单位签订年度运输中长期合同。

(四)鼓励签订三年以上煤炭中长期合同

煤炭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以年度合同为主,纯供暖企业可签订覆盖采暖季的季节性合同,承担政府煤炭储备任务的储备基地可根据“淡储旺出”的原则签订批次性或者淡旺季季节性合同。鼓励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签订3-5年有明确价格机制的中长期合同,其中,规模以上用煤企业的3年及以上合同签订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中长期合同总量的50%。

(五)确保煤炭中长期合同量价齐全、真实有效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单位使用《煤炭购销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待国家正式发布)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明确合同数量、质量、期限、流向、价格机制、运输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要素,要确保发(收)货人、发(到)站信息正确,不得脱离生产经营实际和抢占运力签订虚假合同,不得出现任何捆绑签订情况,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对其在下一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中实施限制。

(关键字:陕西省 发改委 通知)

(责任编辑:0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