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专项行动时间为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
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范围为: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 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 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
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 年5月-6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按照所列的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范围,全面摸底排查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切实摸清落后产能存量,列入2016 年压减钢铁产能任务,做到应退尽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7月-12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企业拆除相应的冶炼设备,严禁异地转移。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6年10月-12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加强工作全过程监督,组织开展检查验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门户网站公告已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
(四)检查考核。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一组织对各地压减钢铁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由工商总局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约束。
《方案》要求,切实做好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各项工作,并于2016年9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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