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将开展煤钢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

2016-5-27 8:51:30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作者:
投稿打印收藏
分享到:

国家环保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称,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促进钢铁、煤炭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规范化管理。

稽查范围:2015年度钢铁行业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煤炭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以及焦化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情况是本次稽查重点。如本行政区域内没有上述企业的,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监管重点选择其他行业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

《通知》要求,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可邀请相关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同时应加强内部协作,协调沟通监测、污防等内设机构,及时全面掌握排污单位相关信息。

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重点是核算方法及稽查程序。针对下级环保部门“不会算”或相邻地区单位产品收费强度差异较大等情况,要认真分析原因,加强业务培训,统一核算方法,并对单位产品收费强度偏差较大的地区重点开展稽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煤炭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按以下顺序核定计算:一是使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二是暂不具备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按照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三是不具备监督性监测条件的,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核定。钢铁企业物料衡算可以采用我部2014年印发的《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煤炭行业还可以结合系数法核算排污费。

稽查过程中,发现被稽查单位存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以及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应当对涉及的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收集相关证据,重新核定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现场核查过程中应详细核对排污单位原料消耗量,能源消耗情况以及产品产量等企业基本生产情况,并根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准确计算各环节污染物排放量。

(关键字:环保部 煤钢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

(责任编辑:00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