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团“仲裁门”败诉

2016-3-21 8:29:13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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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神火股份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0289号),判决潞安集团向神火股份支付《转让合同》约定的前六笔转让价款中尚未支付部分、滞纳金及该案仲裁费,总计35.28亿元。

潞安集团于3月10日对此仲裁结果发布公告,称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有异议,拟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因此此案结果仍有一定不确定性,但后续出现重大转机的可能性亦比较小。

2012年6月27日,潞安集团与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潞安集团以46.9966亿元(分八次付款)受让神火股份拥有的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但截至2014年底,潞安集团仅支付转让价款17.40亿元(按约定应已完成43.50亿元的支付)。

据此,神火股份因潞安集团未按合同及时、全面、善意、适格地履行《转让合同》约定的义务,于2015年2月1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以潞安集团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并被受理,仲裁请求潞安集团支付神火股份探矿权转让价款26.10亿元、滞纳金23.95亿元,并承担该案仲裁费用。

中债资信分析指出,潞安集团近年利润空间持续收窄,加之公司非煤业务(贸易及煤化工)盈利能力较弱,公司营业毛利率持续下滑。若公司执行此仲裁判决,公司将发生大额营业外支出,这对本就羸弱的盈利情况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9月末,将公司永续债调整到有息债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全部债务资本化比率分别达到84.14%和76.07%,潞安集团现金类资产267.41亿元,现金类资产/短期债务为0.71,公司债务负担较重,但现金类资产对短期债务的覆盖情况在行业中仍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中债资信分析认为,若按仲裁裁决支付该笔赔款,其现金类资产/短期债务指标将降至0.61,短期偿债指标有所弱化。公司短期内将流出现金规模达35.28亿元,给公司短期周转带来一定挑战;且时值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去产能人员安置的资金需求量较大,潞安集团此时大规模资金流出也将带来一定的筹资压力,但考虑到公司规模及市场地位、现金类资产对短期债务的覆盖情况,预计整体上对公司的信用品质影响较为有限,中债资信将持续关注后续事件进展。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山西省国资委全资控股的国有煤炭企业。公司主营煤炭开采与销售,并辅之以贸易、煤化工、化肥等非煤产业。公司持有上市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1.32%的股份。

来自中债资信消息称,目前,潞安公司存续债合计412亿元,其中9只短期融资券合计180亿元、5只中期票据合计69亿元、6只私募债合计80亿元、2只公司债合计30亿元、3只企业债合计53亿元。其中,2016年3月到2016年底,公司将有总计202亿元债券到期。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是首家全国性信用再评级公司。 该公司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出资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是首家采用投资人付费业务模式的新型信用评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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