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山西省将开展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2016-2-29 8:35:18来源: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网站作者:
投稿打印收藏
分享到: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网站消息,山西省煤炭厅和山西煤监局决定从2016年3月至12月底在全省开展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此次防治的重点内容包括瓦斯、水害、防灭火等五个方面,主要采取煤矿自查自整、市县全面检查、省市随机抽查三种方式进行。

(一)瓦斯防治方面。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抽采系统能力不足,矿井抽、掘、采失衡,抽采效果不达标;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边抽边掘、边抽边采,防突效果不达标;“一通三防”机构不健全;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

未严格执行《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未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的通知》(晋煤瓦发〔2016〕69号)要求,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认定)工作等。

(二)水害防治方面。防治水机构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清、制度不完善;未落实“三专”(专门防治水机构、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要求和“探掘分离”规定;未按规定绘制和定期更新各类图件和台账;未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擅自进行开拓或生产;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未划分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未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

井下未严格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方法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规定;未对水害治理效果进行验证;未按规定留设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资源整合矿井未按照《全省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的规定分阶段进行水患补充调查等。

(三)防灭火方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按设计建立注浆、注氮和火灾监测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井下火区及密闭管理不到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材料等。

(四)冲击地压防治方面。有冲击地压现象的矿井,未进行冲击倾向性测定和危险性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编制防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措施;未配备专业机构和人员;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有效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等。

(五)提升运输方面。矿井运人装置的大型设备和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保护装置不齐全、“一坡三挡”防护设施不完善;超载超员运行;使用非安标产品;倾斜井巷中使用斜井(巷)人车;架空乘人装置减速器采用蜗轮蜗杆型减速器;调度绞车、回柱绞车、慢速绞车、双速绞车用作提升井(包括暗井)的提升设备;无轨胶轮车制动装置采用干式制动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等。

山西省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省监狱管理局将成立检查组,每季度对所属正常生产煤矿和在建矿井检查一次。

重点检查煤矿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否结合重大灾害实际,提出了全矿井的重大灾害防治措施,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通过检查,要彻底摸清煤矿重大灾害情况,督促煤矿进一步完善重大灾害防治措施。

山西省各市煤炭局、煤监分局(站)将把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执法计划,与专项监察相结合,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对辖区内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抽查总比例每季度不得少于辖区内煤矿数量的1/3。

(关键字:山西 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责任编辑:00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