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2016-1-26 8:42:14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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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为支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专项资金在全国范围按照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由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

与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直接结算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电网企业征收。

市场化交易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以及与电网企业并网且存在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电网企业向相关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代征,并向专员办申报缴纳。

与电网企业不并网或不存在电费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征收。

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当准确计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专员办按其所在省份公共燃煤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的1.2倍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并计征专项资金。

《通知》要求,电网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有关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其应缴纳和代征的专项资金。

各省(区、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单位:分/千瓦时

序号

地区

征收标准

1

北京

0.70

2

天津

0.82

3

冀北

0.72

4

冀南

1.24

5

山西

0.97

6

山东

1.39

7

蒙西

0.54

8

辽宁

0.31

9

吉林

0.00

10

黑龙江

0.28

11

蒙东

0.00

12

上海

1.12

13

江苏

0.88

14

浙江

0.88

15

安徽

1.27

16

福建

0.86

17

湖北

1.26

18

湖南

0.56

19

河南

1.50

20

四川

1.15

21

重庆

1.30

22

江西

1.15

23

陕西

1.68

24

甘肃

0.83

25

青海

0.00

26

宁夏

0.25

27

新疆

0.00

28

广东

0.33

29

广西

0.85

30

云南

0.20

31

贵州

1.17

32

海南

0.94

33

西藏

0.00

(关键字:财政部 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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