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网站消息显示,湖北省物价局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湖北省分两个阶段调整部分排污费征收标准,最终调整为原来的4倍,湖北省钢企环保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其中,第一阶段从2015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
第二阶段,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2元调整为2.4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4元调整为2.8元。
同时,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2014年9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
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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