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2014-10-10 9:12:11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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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4]2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关键字: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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