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芃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案的处罚决定

2019-6-5 13:18:22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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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3日,青岛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山东芃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案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19]0017号

当事人:山东芃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绿地中央广场c-1地块b栋1001室

海关注册编码:3701969875

法定代表人:刘桂兰

2019年4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垃圾车2辆,报关单号为425820190000392171,申报品名为垃圾车,申报税则号列为8705909990,监管条件为6a(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口从价关税0、出口退税率13%),经海关归类,该票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8704224000项下,监管条件为46aoxy(出口许可证、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入境货物通关单、自动进口许可证、出口从价关税0、出口退税率13%)。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主要证据:

(1)出口报关单据;

(2)海关查问笔录;

(3)海关归类认定书;

(4)情况说明;

(5)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4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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