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向监管部门备案召回计划,属于生产者主动履行召回法定义务的行为,不需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同意。《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针对消费者对企业召回措施的反应,质检总局高度重视,要求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加大投入技术力量,组织国家级检测机构和权威专家,对一汽大众消除缺陷的召回措施进行评估,并将采取实车试验等方式进行论证分析。目前,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已要求一汽大众进一步提交召回措施的技术论证材料。该中心负责人呼吁广大车主,如发现车辆出现后悬架纵臂变形、开裂等情况,应尽快与一汽大众经销商联系进行检修,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向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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