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开采与非法采矿的界限探析

2021-11-16 10:00:01来源:网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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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采矿。开采矿产资源需经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才可实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的采矿行为属于无证开采,一般情况下构成非法采矿。但在一些特殊情境下,无证开采不一定就是非法采矿,其合法性值得探讨,例如:

●边探边采是否完全禁止?

●矿权整合期间可否进行开采?

●摘牌竞得采矿权,但是尚未颁发采矿许可证期间可否采矿?

树人律师将对这些特殊情形下的无证开采行为与非法采矿的界限进行分析。

一、无证开采与非法采矿的区别

无证开采是非法采矿的必要不充分条件,非法采矿的构成要件包括无证开采,但无证开采并不必然构成非法采矿。其次,二者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采矿行为。但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非法采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强调对破坏矿产资源行为的惩罚。而在现实中,无证开采的情形则十分复杂,不能一概而论。理论界对于非法采矿罪的界定和分析已经十分详尽,本文不再赘述,而将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几种特别情境下,无证开采行为是否会构成非法采矿罪。

二、特别情形下的无证开采与非法采矿

(一)探矿期间的开采行为可能会构成非法采矿罪

在探矿期间,持有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擅自采矿的,一般属于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由于探矿阶段具有高风险、低回报、周期长的特点,探矿权人往往会冒着极大的风险擅自采矿并销售。具体表现为边探边采,以及在探转采过程中,在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当然,如果在探矿期间销售副产矿石的,则不属于非法采矿,具体为:

1、探矿阶段回收副产矿石不构成非法采矿

探矿权人享有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并不具有获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但对于在探矿过程中回收的矿石,探矿权人是可以利用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探矿权人有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据此,探矿阶段可以销售的副产矿石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在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探施工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副产品矿石;

●(2)回收副产矿石是一种派生的权利,因此副产矿石的数量一般是有限的,而专门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采矿石的数量则远超副产矿石的数量。

因此,只要探矿权人按照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就可以自行销售回收的矿产品,并非刑法概念中所禁止的非法采矿。

虽然副矿回收是探矿权人的权利,但是部分地区要求销售副产矿石需要经过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并核定销售数量。如果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能会否定销售副产矿石的合法性。

2、探矿权保留期间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可申请探矿权保留。如申请采矿权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等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因此,在探矿权保留期间,由于勘查工作已进入保留阶段,勘查许可证已经注销,任何形式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均不属于勘查行为,而是非法采矿。

(关键字: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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