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

2019-11-25 9:50:56来源:网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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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监管,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矿山生态修复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等生态修复义务,将矿山生态修复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

《办法》指出,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要遵循“企业计提、专账管理、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原则,基金仅限在7种范围内使用:一是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与治理恢复支出;二是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地表植被损毁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防与治理恢复支出;三是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损毁土地的复垦支出;四是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地下含水层破坏的预防与治理恢复支出;五是矿山环境与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支出;六是矿山进行开发式治理的支出;七是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其他支出。

《办法》强调,矿山企业应当边生产边修复,并按照3年一阶段申请生态修复验收。阶段验收通过的,允许调出基金账户结余基金的30%;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企业,阶段验收通过的,允许调出基金账户结余基金的50%。矿山企业在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应当使用基金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并及时申请验收,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由矿山企业清算基金使用情况,结余基金可以调出基金账户。

(关键字: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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