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铜”遭抢注 省工商局和云铜股份被诉

2018-8-21 9:13:36来源:网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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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云铜”这个品牌,很多云南人都会联想起云南的知名国有企业——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股份”)。但最近,云铜股份却因“云铜”商标的问题摊上官司。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行政诉讼,官司的原告是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云铜”),被告是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而云铜股份则作为第三人被告上了法庭。

原告

香港“中国云铜” 状告云南省工商局

中国云铜官网显示,该公司是云南“云铜”品牌总公司为开拓国际市场,于2009年1月在香港正式挂牌成立的综合性国际公司。官网上,并未介绍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国云铜诉称,其经过多年境外合法经营,现已拥有上千亿合法资产。为回报云南,打造公司“云铜”品牌,中国云铜成立了“投资云南委员会”,于2015年2月在云南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登记注册了“香港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代表处”。

法庭上,中国云铜代理人说,公司和云铜股份以及云铜集团的商标权纠纷由来已久。2015年4月,中国云铜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云铜股份第40类商标的申请,理由是云铜股份连续3年不使用该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5年决定撤销云铜股份的“云铜”商标。云铜股份不服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该委员会于2016年作出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云铜股份的“云铜”第40类注册商标。目前,云铜股份已向北京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但中国云铜认为,在本案商标撤销过程中,云铜股份以虚假资料向云南省工商局申报,云南省工商局于2015年11月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对云铜股份的第40类商标为云南著名商标的认定公示。

随后,中国云铜两次书面向云南省工商局提出异议,但未得到答复。为此,中国云铜认为,云南省工商局认定云铜股份“云铜”第40类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做出起诉,要求判定被告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存在行政不作为,应撤销其认定。

被告

省工商局:行政行为合法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庭上,云南省工商局的代理人认为,本案为行政诉讼,但首先中国云铜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在该行政行为中,原告并非行政相对人,而且原告也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行为已经或可能会对其产生影响,因此原告也并非利害关系人。

另外,省工商局依照相关办法规定,认定云铜股份的第40类“云铜”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该行政行为合法,程序合法。而且省工商局已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调查审核,确实履行了法定职责。

中国云铜以云铜股份连续3年不使用“云铜”第40类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但该案目前仍在诉讼中,被申请商标在作出最终撤销决定前,该商标依然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因此,原告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云铜股份:对方是恶意抢注 以诉讼牟利

公开资料显示,云铜股份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前身为云南冶炼厂,成立于1958年,1998年改制为股份制上市公司,更名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铜股份的代理人认为,省工商局认定云铜股份持有的“云铜”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行为合法有效。而且云铜股份的“云铜”商标早在2012年就被认定为“昆明市知名商标”。

云铜股份也认为,中国云铜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中国云铜是在中国香港注册的公司,其并未持有任何“云铜”商标,因此,该认定并未侵害原告公司的任何权益。相反,中国云铜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云铜集团”字号已侵害了云铜集团公司的名称字号权,属不正当竞争,应停止继续使用“云铜集团”的字号。

“对方公司实际上是恶意抢注商标,想以此牟利。”云铜股份代理人介绍,自2008年起,中国云铜和作为该公司股东的另一家公司云瑞之祥公司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全类别抢注“云铜”商标,并在报刊、互联网上大肆宣扬,还在香港注册了含有“云钢集团”字号的企业。据他们了解,中国云铜股东现仍在北京等地大量注册含有“云铜”的企业,目的就是要云铜股份和云铜集团向其购买“云铜”商标,以获取高额收入。

昨天,该案未当庭宣判。

★分析

企业应尽快

注册商标

近年来,由于产权意识淡薄,很多知名企业在商标注册上吃了大亏。对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西南林业大学法学副教授李春光建议,企业在商品和服务投入市场后,应当尽快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因为抢注行为并不一定单单针对商标,对外观专利及著作权也存在抢注的可能,因此企业新设计的产品外观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专利,新设计的美术作品应当及时做著作权登记,以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

此外,企业对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对于美术作品的权属证据应当严格归档收存,以应对后续的维权需要。

(关键字:云铜 省工商局 云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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