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砖瓦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

2018-8-7 8:48:07来源:网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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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2018)(以下简称“锅炉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 954—2018)(以下简称“陶瓷砖瓦技术规范”)全面推进这两个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也将开启。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规定,陶瓷砖瓦技术规范适用于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管理,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的303、307中类: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瓷和烧结砖瓦、非烧结砖、防水建筑材料、隔热和隔音材料、建筑用石加工、陶瓷砖瓦其他制品类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其中308耐火材料制品制造执行工业炉窑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因此,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耐火材料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分类管理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规定,对于以煤为燃料的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年产150万件及以上企业)和日用陶瓷(年产250万件及以上企业)的陶瓷制造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管理,对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窑、喷雾干燥塔排气筒,卫生陶瓷窑(年产150万件及以上企业)排气筒、日用陶瓷窑(年产250万件及以上企业)排气筒主要排放口大气污染物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其他均为一般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25464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29620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导热油炉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9078、GB 13271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沥青改性等工艺过程烟气执行GB/T 16297,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9078、GB 16297,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和陶瓷砖瓦其他制品类许可排放浓度执行GB 16297,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年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根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主要产品产能确定。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实施错峰生产的,在计算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时,核算时间采用的是(365-Tc,Tc为错峰生产天数),设备大修维护等时间可安排在错峰生产时期,不再给予时间。

重污染天气下,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污染物排放削减比例等要求,确定重污染天气下的日许可排放量。

本技术规范对各子行业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措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确保无组织排放受控。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废气提出了干法脱硫、湿法脱硫、喷雾干燥塔SNCR脱硝、袋式除尘器、湿式脱硫除尘一体化技术、湿式电除尘器等技术。

鼓励企业对陶瓷窑烟气中的氮氧化物,采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低氮燃烧技术(低温燃烧技术、烧嘴技术)与末端控制技术的组合进行降氮,要求企业对于重金属、氯化氢、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通过源头物料成分控制、陶瓷生产过程控制、末端协同控制,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沥青烟气鼓励企业采取洗涤、喷淋、高压电捕、等离子、光催化、化学分解净化等组合技术。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实施重点管理的主要排放口采用自动监测装置。以煤为基础燃料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年产150万件及以上)和日用陶瓷(年产250万件及以上)的陶瓷制造排污单位陶瓷窑及喷雾干燥塔排气设施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采用自动监测装置,排气设施的其他污染物、其他废气污染源各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污染源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装置。

(关键字:陶瓷砖瓦 工业排污 申请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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