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分类处置保护地内矿业权

2018-6-5 8:43:28来源:网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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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全面核实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军事禁区等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范围(下称“保护地”),清理保护地内矿业权,停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意见》提出,在全面停止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基础上,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排查整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清除自然保护区内人为扰动因素的不良影响。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矿业权分类处置。根据进展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其他各级各类保护地矿业权退出。

《意见》所指处置范围是与各级各类保护地范围存在重叠的矿业权,根据矿业权的不同情况,参照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的做法,采取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一是注销退出。对矿业权人自愿放弃、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无找矿成果或资源枯竭、不具备延续条件或未履行法定义务且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财政全额出资的探矿权,由市县政府督促矿业权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二是扣除退出。对矿业权与保护地部分重叠的,可以采取扣减重叠部分避让保护地的方式进行退出。采取扣除退出方式的,扣除保护地重叠范围后,剩余区域必须符合矿业权延续变更条件;不符合延续变更条件的,不能以扣除方式退出。

三是补偿退出。对除采取注销、扣除方式处置之外的探矿权采矿权,统筹考虑矿业权历史与现状,实事求是,酌情以补偿方式退出。市县政府是筹集补偿资金的责任主体。采取补偿退出方式的,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市县政府与矿业权人就补偿金额经协商或评估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后,由矿业权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矿业权。在补偿退出过程中,市县政府要重点关注矿业权人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现象的,要从补偿资金中先行支付,剩余部分支付给矿业权人。

甘肃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林铎日前表示,甘肃自然资源丰富,地理形态多样,生态环境脆弱,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给甘肃去掉GDP的“紧箍咒”,但要戴上生态保护的“紧箍咒”。当前,甘肃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认真汲取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教训,全力抓好生态保护工作。

在加强保护地管理的同时,甘肃不断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的步伐。前不久出台的《甘肃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评定办法》,在矿容矿貌、采选方式、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加强对绿色矿山的动态监管。甘肃省要求,绿色矿山企业如果发生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法、开采规模、企业分立或合并的,应主动报告并重新申报;如仅变更名称的,应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更名申请。新建矿山未能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应停产整改,严肃追责。绿色矿山出现违法开采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将从“全国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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