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麦迪制冷发布公告称,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罚50万元。同时,公司还有多位高管被处罚甚至判刑。
2015年11月,印度商人SIDDIQUE DADIR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平台联系到麦迪制冷的外贸业务部洽谈采购制冷剂事宜,麦迪制冷外贸部经理严春桃将具体业务分配给了外贸业务员吴丹。
期间, SID又请求滕立建协助以网格线的名义伪装出口制冷剂,吴丹在与SID、滕立建具体商谈过程中,获悉SID没有出口制冷剂所需的相关许可证,欲以网格线的名义伪报出口,遂将上述情况汇报给麦迪制冷负责人邱建明和严春桃,邱建明决定向SID销售制冷剂。
吴丹又和滕立建商谈并确定出口货物的外包装采用制冷剂的规格,网格线字样,之后,严春桃负责联系制冷剂及其外包装的生产、采购,滕立建按照同样的外包装采购少量的网格线用于伪装出口,同年12月初,在严春桃、吴丹的具体操作下,麦迪制冷将SID 采购的制冷剂发送至滕立建所在的杭州临安万隆线缆有限公司,由滕立建负责安排货物装箱,其中少量网格线被放置于集装箱靠门一侧,以掩盖制冷剂。
SID则以网格线的名义通过印度货代公司委托宁波亿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订舱、拖车、报关等事宜,从宁波口岸出口。
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麦迪制冷、滕立建伙同SID以上述方式走私出口制冷剂2票共2850瓶,38.76吨。2016年2月,其中1票(1900瓶,25.84吨制)冷剂在通关过程中被北仑海关当场查获。
经依法检测,上述制冷剂的主要成分为一氯二氟甲烷,属于国家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2017年12月1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结果如下:
一、 被告单位浙江麦迪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决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 被告人邱建明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滕立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 被告人严春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三万元。
五、 被告人吴丹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二万元。
六、被告单位扣押在案的制冷剂及变卖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上缴国库。)
麦迪制冷方面表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管理层将会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各项经营工作合法合规。公司已将全部制冷剂业务关停,并将对制冷剂相关的固定资产作清理处置。关停制冷剂业务后并没有影响公司经营销售,销售比去年增长了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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