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子公司两员工骗贷47亿 二审双双获刑

2017-6-13 8:05:50来源:网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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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黄扣所、汪健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单位行贿、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铜陵有色子公司计财部汪健斌和吴进两员工,利用虚假交易关系骗取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立国内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47.65亿元,事后汪健斌收受他人财物近百万元。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皖0705刑初144、145、183号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扣所、汪健斌、吴进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扣所,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大专文化,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系铜陵市铜官山区第十一届人大代表,2015年8月28日辞去铜官山区第十一届人大代表,户籍地铜陵市郊区,住铜陵市铜官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健斌,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金隆铜业有限公司企划(财务部)预算企划课业务主管,户籍地铜陵市铜官区,住铜陵市铜官区。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被铜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进,女,1979年5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金隆铜业有限公司企划(财务部)财务课出纳会计,户籍地铜陵市铜官区,住铜陵市铜官区。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被铜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7年1月27日经原审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法院查明,金隆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公司,上诉人汪健斌于2007年经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派,担任金隆公司计财部资产会计课课长,2013年经金隆公司党委研究推荐任命为该公司企划(财务)部预算企划课课长、业务主管,系该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负责该公司资金管理工作。2012年12月至2014年8月-9月,汪健斌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数次收受飞腾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扣所财物共计983523.52元。案发前,汪健斌分两次退给黄扣所105万元。

原审被告单位飞腾商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上诉人黄扣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黄扣所还实际控制铜陵百江贸易有限公司和飞腾科技集团等单位。2013年起,上诉人黄扣所为解决其公司的资金周转,与时任金隆公司计财部资金课课长的上诉人汪健斌及担任金隆公司出纳会计的上诉人吴进,利用金隆公司、飞腾商贸公司在华夏银行(600015,股吧)合肥胜利路支行、广发银行南京中央路支行、光大银行(601818,股吧)合肥分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额度,以金隆公司与飞腾商贸公司之间的虚假交易关系骗取上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立国内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476500万元,由飞腾商贸公司用于支付给业务单位和个人、解付到期银行票据、偿还银行贷款等。至2015年6月底案发,飞腾商贸公司未偿还银行资金16亿3千万元。案发后,金隆公司向华夏银行合肥胜利路支行等银行偿还票据贴现资金共计14亿1千万元;金融机构至今尚有2亿2千万元资金未收回;黄扣所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2806.996219万元;汪健斌、吴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2013年,被告人黄扣所为解决其公司的资金周转,与时任金隆公司计财部资金课课长的被告人汪健斌,金隆公司出纳会计被告人吴进,利用金隆公司、飞腾商贸公司在银行的信用额度,以金隆公司与飞腾商贸公司之间的虚假交易关系,并制作相应的电解铜、粗铜贸易合同、财务资料等,骗取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开立国内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476500万元,由飞腾商贸公司用于支付给业务单位和个人、解付到期银行票据、偿还银行贷款等。至2015年6月底,飞腾商贸公司未偿还银行资金163000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单位飞腾商贸公司、被告人汪健斌、吴进多次通过使用虚假交易合同等资料,骗取金融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告人黄扣所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健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财物983523.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单位飞腾商贸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983523.5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黄扣所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

一、被告单位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二、被告人黄扣所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三、被告人汪健斌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四、被告人吴进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五、追缴被告单位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黄扣所的违法所得14.1亿元,退还金隆铜业有限公司;追缴被告单位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黄扣所的违法所得7000万元,退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支行;追缴被告单位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黄扣所的违法所得5000万元,退还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追缴被告单位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黄扣所的违法所得1亿元,退还中国银行铜陵分行;追缴被告单位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黄扣所的赃款983523.52,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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