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铜科技成果转化有“法”可依

2016-4-7 9:36:41来源:网络作者:
投稿打印收藏
分享到: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于3月1日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14日正式下发。公司科技成果转化从此有“法”可依。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速公司科技进步,促进公司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管理办法,公司将成立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的成果转化评价审定委员会,同时要求所属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成果转化工作组,制定成果转化评价办法,对成果转化后的经济效益按年度进行评价。

办法规定,所属单位对具有推广价值的成果转化应合理安排资金投入,推动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成果完成单位可采用六种方式对成果进行转化:法人单位自行投资实施转化,非法人单位公司投资转化;向他人转让成果;许可他人使用成果;以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对于成果权益,办法也进行了明确界定:经济效益体现在公司的,成果完成单位与公司签订收益分配合同,成果转化单位的收益以增加单位总成本的方式体现;经济效益体现在成果转化单位的,成果完成单位和公司的收益以核减成果转化单位总成本的方式体现,成果完成单位与公司签订收益分配合同。

收益分配执行标准为:由成果完成单位自行投入转化的,转化后收益归成果完成单位所有;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成果收益按照成果的所属权益进行分配;法人单位自行实施转化的,在成果转化之前,成果完成单位应与转化单位签订好收益分配协议;由公司在非法人单位投资转化的成果,转化后投资回报率若低于5%,转化后收益不分配。若转化后投资回报率高于5%,转化后所得收益20%归成果完成单位,成果完成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由成果完成单位协商约定分配,五年后收益归公司所有;转化后所得收益50%归转化单位,五年后收益为30%;转化后所得收益30%归公司所有,五年后收益为70%。

办法对在完成、转化成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标准也进行了规定:将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成果完成单位的收益中提取60%的比例;利用成果作价投资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见效后的连续五年内,每年从成果完成单位的收益中提取60%的比例;将成果自行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见效后的连续五年内,每年从该单位的成果收益中提取5-20%的比例;公司投资转化的成果,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见效后的连续五年内,成果完成单位和转化单位每年从各自单位的收益中提取10-25% 的比例。

办法同时规定,对提出科技创新方案并形成成果的或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有重大贡献的领导也可参与收益分配,不受年薪额度的限制。

 

(关键字:江铜)

(责任编辑:0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