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呼吁修订《矿产资源法》

2014-3-7 9:28:34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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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评估备案确定的采矿权价款,建议可按照每年产出的资源量计算收取价款,或者延长采矿权分期缴纳的期限,以切实减轻企业因短期缴纳价款产生经济负担过重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马秀珍今年向全国两会中提交了提案呼吁尽快修订《矿产资源》,并提出了具体的修订意见及建议。
  提案中介绍,现行《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分期缴纳价款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价款收取方式的短期性和强制性,忽视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风险和周期性特点,一次性收取巨额价款,使投资者前期资金压力过大,不利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马秀珍介绍,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后,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矿业权有偿取得、依法转让的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市场配置的机制,基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得以确立,有力地促进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基本满足了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矿产资源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矿业的健康发展。
  “在资源有偿化与配置、税费征收、有偿使用制度中的价款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的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表现出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马秀珍具体谈到,目前,现行的矿业权取得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两种,存在“双轨制”的弊端。对各种方式的使用范围、具体程序、出让收益的收取、分配和运用,缺乏明显法律依据,地方立法与实际操作受到法律层面的制约。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标准过低;同时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费存在重复征收问题,制度设计不合理,造成矿山企业负担过重。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收取方式忽视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风险和周期性特点,一次性收取巨额价款,使投资者前期资金压力过大,不利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当前《矿产资源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开产深入研究,超越现有利益格局,以国家、全球视角重新审视我国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存在的问题,对现行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设计、修改。”马秀珍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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