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提高9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20元和740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20元和780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5月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
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 90 号汽油(II)(标准品)
8125
8220
供军队等部门用 0 号柴油(标准品)
7310
7405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7350
744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5260
5330
航空汽油(标准品)
9600
9720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9420
8675
天津市
8975
8160
河北省
8975
8160
山西省
9045
8215
辽宁省
8975
8160
吉林省
8975
8160
黑龙江省
8975
8160
上海市
9400
8645
江苏省
9030
8200
浙江省
9030
8215
安徽省
9025
8210
福建省
9050
8225
江西省
9030
8220
山东省
8985
8170
湖北省
9000
8185
湖南省
9040
8245
河南省
8995
8180
海南省
9120
8295
重庆市
9190
8370
广东省
9055
9285
8230
广西自治区
9120
8295
宁夏自治区
8980
8160
甘肃省
8960
8180
新疆自治区
8755
8055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8990
8175
成都市
9195
8395
贵阳市
9155
8320
昆明市
9185
8350
西安市
8960
8170
西宁市
8940
8205
注:1、表中除北京、上海市外,汽油(II/III)是指符合 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和上海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27-2009,DB31/428-2009)的油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5月9日
(关键字:油价 提高 成品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