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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规中的充电池包括任何种类的镍镉电池、密封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镍金属氢化物电池以及任何小于25磅的充电干电池等。这些电池通常存在于一系列消费品中,如移动电话、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MP3播放器等。而以下种类的电池则被排除在法规范围之外:包括汽车、船只、卡车、拖拉机、高尔夫球车、轮椅;储存非传统能量的电池如太阳和风力发电机;以及电子设备中备份电池的完整重要部分等。据估计,纽约每年有380万磅的充电池达到使用寿命,而大部分的废旧充电池目前被弃置于垃圾掩埋场中。
该法规的建立是纽约州控制管理电子和电子设备回收的重要措施之一。重点是要求制造商,而不是消费者或政府部门对其生产产品的回收和循环利用负责。据悉,在加利福尼亚州,根据《废弃电子回收法案》,要求零售商必须在消费者购买电子设备的同时向消费者收取回收的费用。近期,要求建立一项国内通用的回收制度的呼声也愈发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