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药奉献监测评价,保证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近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司发布《农药风险监测评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农药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农药风险监测和再评价体系做了详细规定。目前该规定正处于征求意见中。
《征求意见稿》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已登记农药使用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及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提出管理措施建议。并指明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农药再评价具体工作,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再评价具体工作。其中,农药再评价是指对处于登记有效状态的农药产品开展重新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过程。
农药再评价分为周期性评价和特殊性评价两类。周期性评价是指在农药管理政策、风险评估技术和评价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开展定期评价。对登记十五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农村部根据农药生产使用及安全风险情况,研究提出农药周期性评价的名单,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特殊性评价是指根据风险监测、文献资料等信息,对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严重危害的农药,或具有较大风险的农药,或不符合现行国家农药管理政策的农药,适时开展评价。
当某种农药的使用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特殊性评价。一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按照农药登记使用方法使用时,一次性发生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或连续2年内在3个以上不同地区发生农作物药害累计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者累计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防治靶标产生严重抗性,按照登记的更高剂量使用防效低于50%的。二是威胁人畜健康安全。农业生产、生活中发生50人以上中毒或者有1000头(只)以上牲畜中毒的,或对人畜健康造成不可逆严重危害或危害难以有效控制的。三是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膳食风险评估结果超过100%的,或农药残留超标引发50人以上中毒的。四是破坏生态环境安全。农药使用引起蜜蜂、鸟类、水产养殖等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或对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等生态环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以及其他农业农村部认为需要开展调查监测的情况。
针对再评价的产品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根据农药再评价报告,对有关品种、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建议。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对符合现行管理政策、技术要求的品种、产品,做出同意继续登记决定;发现对农业生产、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做出撤销、变更相应农药登记证决定,或采取禁限用管理措施。
也就是说,即便是一些刚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或者农药化合物成分,如果出现较大范围的药害或者中毒事件,也将面临禁限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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