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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出手:收紧新开工项目

http://www.chinaccm.com 2007-11-22 8:57

[关键词] 观调控 新开工 项目

中华商务网讯: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
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

    《通知》指出,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
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
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
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通知》指出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
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通知》要求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
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
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
审批 (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
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还强调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
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
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
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建设部:确保五类住房用地不低于居住用地的70%

    建设部副部长齐骥21日说,要加强住房有效供应,确保廉租住房等五类住房用
地不低于居住用地的70%。

    齐骥提出,各地要深入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
机制。抓紧制定2008年、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两限”普通商品住房、中低价位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五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和
具体地块,并确保这五类住房用地不低于居住用地的70%。房价较高、涨幅较快的
城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供应,加快解决当地
居民自住需求问题。 

来源:新华社

(.00537Z01.)
制作:中华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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