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内蒙古:省道219线(原省道205线)水泉至四家段一级公路沥青采购招标公告

2016-1-5 14:14:28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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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交通运输,市政房地产建筑,其它

标讯类别: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其它

所属地区:内蒙古

省道219线(原省道205线)水泉至四家段一级公路

沥青采购招标招标公告

项目登记编号:2015GC088HW

1、招标条件

省道219线(原省道205线)水泉至四家段一级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省道219线(原省道205线)水泉至四家段一级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14﹞1465号)文件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内交发﹝2014﹞699号文件批复。施工图设计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内交发﹝2015﹞121号文件批复。建设资金来自国家补助、地方自筹及银行代款。项目已具备沥青路面施工条件,现就本项目路面施工用重交沥青(包括透层、粘层及封层用基质沥青)和SBS成品改性沥青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省道219线(原省道205线)水泉至四家段一级公路起点位于赤峰至元宝山一级公路K16+200处,路线总体走向呈西北至东南走向,经水泉,元宝山工业园区,美丽河镇,终点止于四家,顺接丹锡高速公路平庄连接线(一级公路),路线全长22.234Km(其中:新建全幅段9.2公里,利用旧路加宽为全幅段13.034公里)。设水泉互通立交1处;路线与叶赤铁路和锦赤铁路交叉,设1处立交同时跨越两条铁路;设大桥2座。

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24.5米,沥青混凝土高级路面,桥涵设计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

2.2省道219线(原省道205线)水泉至四家段一级公路沥青采购招标划分为1个合同包,具体合同包划分详见下表:

合同包  施工标段编号 重交沥青 SBS改性沥青 交货地点(工地拌合站) 
编号  性能等级  数量(吨) 性能等级 数量(吨) 
    90号A级  500  Ⅰ—C 6800  K11+621右2公里
注:
① 性能指标执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及本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 
② 采购数量为设计数量,最终结算以实际用量为准; 
③ 交货地点(拌和站)发生变化时,报价不予调整。

2.3计划供货期:供应期自2016年6月至本项目路面工程结束。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沥青制造商或沥青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并具备下列条件:

(1)沥青制造商(含沥青炼厂):

①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道路石油沥青年生产能力不小于50万吨;

③近3年(2012年12月1日至今)为国内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9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不少于30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散装道路石油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④近3年(2012年12月1日至今)为国内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SBS成品改性沥青不少于10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成品改性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⑤具有SBS改性沥青相应生产能力,有固定的SBS改性沥青生产基地,要求基质沥青储罐在5000吨以上,改性沥青日产量500吨以上,成品改性沥青储罐在1000吨以上。

(2)国产沥青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

①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近3年(2012年12月1日至今)为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9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2万吨以上,并具有资金周转和散装道路石油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③近3年(2012年12月1日至今)为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SBS改性沥青不少于2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改性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④代理商提供有沥青制造商委托授权书参与本项目沥青投标的,该授权的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①、②、③、④、⑤款的条件,授权书中必须明确沥青的品牌和生产地、改性沥青的生产地,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3)进口沥青的授权代理商:

①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只接受进口品牌沥青中国销售公司的一个代理商投标,该代理商所代理的销售区域必须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地区;

③提供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并有进口沥青生产商的年度授权或项目唯一授权;

④进口沥青必须有合法的进出口手续,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有以下的佐证资料:沥青出口国的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商检单(质检报告和量检报告)等;进口国的原始报关单、海运提单等;

⑤近3年(2012年12月1日至今)为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9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2万吨以上,并具有资金周转和散装道路石油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⑥近3年(2012年12月1日至今)为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SBS改性沥青不少于2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改性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⑦进口代理商提供有沥青制造商委托授权书参与本项目沥青投标的,该授权的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①、②、③、④、⑤款的条件,授权书中必须明确沥青的品牌和生产地、改性沥青的生产地,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4)改性沥青生产商:

①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改性沥青生产商直接参加本项目沥青投标的,改性沥青生产商必须提供有沥青制造商授权委托书,改性沥青生产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⑤款的条件;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①、②、③款的条件。授权书中必须明确道路石油沥青的品牌和生产地,改性沥青的生产地,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③近3年(2012年12月1日至今)为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9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2万吨以上,并具有资金周转和散装道路石油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④近3年(2012年12月1日至今)为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SBS改性沥青不少于2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改性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5)其它要求:

①同一合同包中,同一品牌沥青制造商只能自身或委托一个代理商(或生产商)参与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②改性沥青要求工厂改性后直接运送至工地拌和站现场沥青储罐内;

③同一合同包中,SBS改性沥青制造用基质沥青和重交沥青为同一品牌9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

④沥青的运输由中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必须自有或委托一家具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四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为本项目提供运输服务,并提供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地市级及以上道路运输许可证),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须同时提供双方的合同书或意向书。投标人中标后必须按时、足量的将沥青供应至路面施工单位沥青拌和场储罐。

3.2其它

3.2.1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将针对投标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予以核查,如发现投标人出具的资料中有虚假资料,招标人将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并建议将该单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黑名单,并以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核查结果作为评标依据。

3.2.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合同包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2.4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及《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发)文件中的规定投标单位及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近一年内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需附投标人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针对投标单位及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8日,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5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购买招标文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沥青制造商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沥青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证书[授权代理商或改性沥青生产商需提供,仅针对本次投标开具,并声明被授权人名称、授权沥青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需说明重交沥青原产地及改性沥青生产加工地)、沥青炼厂名称、制造商(含沥青炼厂)年产量、制造商(含沥青炼厂)注册资金、国产沥青制造商销售公司名称(如有)或国际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名称、授权书查询电话、网址(如有)等信息、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许可证(进口沥青代理商需提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或地市级及以上道路运输许可证)(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须同时提供双方的合同书或意向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②提供2012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原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批准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检测机构或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完整检测报告的1份,检验样品应与拟投标重交沥青及改性沥青同品牌、同标号,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上述资料彩色扫描或彩色复印件二套。

4.2招标文件每合同包售价人民币1000元,逾期不售,售后款项不予退还。

4.3投标人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应确保其向招标人提供的通讯手段(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能及时传达并及时反馈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统一的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1月25日9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00分至9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前,投标人需提交人民币50万元的投标担保。

联系人 : 李  岩   付湘宜

手  机 : 177  4452  4241

电  话 : 135  8153  8156

传  真 : 010  5270  6140

E_mail : 1774452424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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