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民营资本 实现能源多元化战略

导读: 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民间给这个《意见》起了一个形象的名字--"36条"。 "36条"全面系统地推出了促进非公有经济发展的36条政策规定,对推动民间投资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也给民间资本带来了无限发展的希望。然而由于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等
关键字: 民营资本

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民间给这个《意见》起了一个形象的名字--"36条"。 "36条"全面系统地推出了促进非公有经济发展的36条政策规定,对推动民间投资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也给民间资本带来了无限发展的希望。然而由于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等种种原因,最终使得民间资本的发展并非预期的一帆风顺。民间资本进入垄断领域门槛依然过高,融资瓶颈也没有得到扩宽,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例仍然很低。

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36条"的顺利实施,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新36条"。"新36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此项政策一出,也给很多民企带了无限的憧憬。然而,"新36条"发布以后,虽然民间资本进驻的新领域不断增加,但其投资活动不断遭遇"玻璃门"和"弹簧门",仍然面临着行业准入门槛高,或者看似门槛降低实际进入难等问题。

2012年6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及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炼油等领域将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更加明确地提出民间资本可以多种形式建设和运营大型炼油项目中的部分装置或特定生产环节。此次《意见》的出台无疑重新燃起了民间资本的希望。

从出台的这些政策来看,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期望打破行业垄断、为民间资本投资提供良好政策环境的意愿,也给民间资本进入能源行业带来了契机。但是在看到民间资本进入能源行业利好因素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政策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最大阻碍是对国企、央企的资源保护。同时,民间资本在能源行业发展过程中又面临着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双重压力。在市场准入方面还面临很多歧视性政策,虽然有名义上有进入权,但是实质上还面临各种各样难以跨越的门槛。政府对民间资本的管理体制不顺畅,由于意识形态的限制,管理体制一直没有理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之间交叉执法,重复收费。还有税费管理不规范、不公平,融资困难等问题。

完善民间资本进入能源行业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为民营企业发展带来了新一轮发展契机。但是民间资本要冲破垄断围墙,真正走入发展的春天,有待后续政策发力。相关部门要提高政策执行力,拿出更多行动为民间投资保驾护航,激活民间投资热情,帮助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首先,要改革审批环节,放低身旁门槛,简化审批的程序,通过政策的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的勘探开发。

其次,改革现在的能源价格形成体系,有效利用市场的功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及运营。

最后,改革相应的法律法规,鼓励民间资本可以以多种形式参与到能源行业的部分装置或特定生产环节。

值得一提的是,新能源行业或许是近期民间资本进入能源行业的重要方向,当前有很多民营企业在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生物质能源发电等领域早有渗入,且在设备制造、技术开发方面已具备较高能力。在新能源行业领域,国企与民企并重、竞争与并存是产业发展的长远态势,切忌形成能源领域"寡头垄断"的格局,应该保障市场的多元化参与。

随着近期《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发布,新能源产业迎来快速发展的契机,或许这才是民间资本进入能源行业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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