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3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等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取消稀土金属矿的出口退税政策。
2005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2005年5月1日起,其中有三类稀土产品取消了出口退税。列入中的稀土产品有下列:稀土金属类产品:金属钕、 金属镝、其他稀土金属、钪及钇(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电池级的稀土金属、钪及钇(已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其他稀土金属、钪及钇(已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稀土氧化物类产品:氧化铈、氧化镧、氧化钇、氧化钕、氧化铕、其他氧化稀土(氧化铈除外)(28469019)。稀土盐类产品:其他氯化稀土、氢氧化铈(应属氧化物,原目录列入此类)、碳酸铈、其他碳酸稀土、铈的其他化合物、稀土金属、钇、钪的其他化合物(铈的化合物除外)、氟化稀土、混合氯化稀土、混合碳酸稀土。
2007年6月1日起,我国对稀土出口产品关税税率作出了调整。对金属钕、镝、铽以及其他稀土金属、氧化镝、氧化铽等产品开征10%的出口关税;并将稀土金属矿的出口税率由10%提高到15%。
2008年,金属钕的出口税率由10%提高到15%;金属镝、铽以及其他未相互混合或熔合的稀土金属、钪及钇,已相互混合或熔合的稀土金属、钪及钇,电池级,其他已相互混合或熔合的稀土金属、钪及钇,氧化镝、氧化铽等由10%提高到25%;同时对氧化铈、氢氧化铈、碳酸铈、铈的其他化合物、氧化镧、氧化钕、其他氧化稀土(灯用红粉除外)、碳酸镧以及混合氯化稀土、未混合氯化稀土、混合碳酸稀土、未混合碳酸稀土、氟化稀土等产品开征15%的出口关税;对氧化钇、氧化铕、氯化铽、氯化镝、碳酸铽、碳酸镝以及稀土金属、钇、钪的其他化合物等产品开始征收25%的出口关税。
2009年及2010年,稀土产品的出口关税率基本上保持不变,只对其他钕铁硼合金加征20%的关税。
2011年,稀土金属矿的出口暂定税率为15%;稀土金属钕的出口税率由15%提高到25%;首次对金属镧、金属铈、氯化镧及按重量计含稀土元素10%以上的铁合金开始征收25%的出口关税;对氟化铽、氟化镝、氟化镧、其他氟化稀土等产品征收15%的出口关税;其他产品的关税保持不变。
注:“ex”表示应税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其余以税号为准。其他氧化稀土(灯用红粉除外)税号为28469019标注为“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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