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诈骗31吨废钢材,贵州这4人终获刑

2019-8-6 8:58:03来源:网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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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合伙诈骗企业废钢材案获法院宣判,判决四名被告人刘某、严某、金某、张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

2018年9月3日,金某的公司与玉屏县某企业签订了报废资产处置合同。而后,朋友刘某与金某商定了其挂靠金某的公司来承接此项目,金某则从中抽取一定的管理费。

随后,刘某打起了歪脑筋。他决定从严某一处雇佣了一辆加装隐藏水箱的货车来运输废钢材,并将此事告知了金某。随即,两人商定雇佣张某作为驾驶员,驾驶着这辆有隐藏水箱的货车来玉屏为刘某运输废钢材。

同时,刘某还安排张某驾驶隐藏水箱装满水的空车至该企业磅房进行过磅,在过磅后两人驾驶货车至一无人的地方将隐藏水箱内的水放掉后,便去装载废钢材至该企业磅房进行过磅,后刘某将废钢材卖到废旧回收公司。通过此方法,四名被告人在该企业骗取了大量废钢材,共计31.8吨。

同年9月27日,该企业职工发现货车异常后案发,被告人张某被现场抓获,刘某、严某、金某也相继到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严某、金某、张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经审理——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二万元;

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共退赔被害人56286元。

(关键字:合伙诈骗 废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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