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工“白名单”将粉墨登场

2014-11-7 14:30:06来源:国际船舶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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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产能过剩看来远比想象要严重,就在首批造船“白名单”公布不过才一个月时间,工信部海工装备“白名单”也将粉墨登场。

11月6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发布《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通知,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管理,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引导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生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生产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同时规范条件对产品也有具体要求,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是指海上移动式作业与生产装备与设施,主要包括自升式平台、柱稳式(半潜)式平台、坐底式平台、水面(船式/驳船)式平台等。

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不同的是,此次《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中出现了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管理两项新要求,显然这是根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有别于造船业在技术创新和项目管理要求更高的特点制定的。

业内人士表示,《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出台可以调整优化海工装备产业生产力布局,严把控制新增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同时,将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船舶企业集团。

根据此前工信部出台《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时的说法,未来海工“白名单”也“将为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支持提供依据,引导社会资源向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集中,重点是银行信贷和政府扶持。”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绝大部分海工装备制造企业本身就是造船企业,但是在数量上还是有很大的差别,海工装备制造企业数量要远远少于造船企业,据国际船舶网了解,目前国内海工平台(包括钻井平台、生活平台、储油平台及浮式装置等)制造企业基本都是造船厂,数量不超过50家左右,虽然数量远少于造船业,但是相比新加坡、韩国以及海洋工程市场自身的需求,显然产能已经严重过剩了。而未来海工装备企业“白名单”数量估计也会远远少于造船业“白名单”数量。

附: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管理,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引导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生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提高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生产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生产企业。

(五)本规范条件中的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以下简称海工平台)是指海上移动式作业与生产装备与设施,主要包括自升式平台、柱稳式(半潜)式平台、坐底式平台、水面(船式/驳船)式平台等。

二、基本要求

(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船舶或海上作业设施类建造。

(七)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同时具有专业、专属的海工平台生产设施。

(八)企业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按照ISO 9000或GB/T 19000系列、ISO14000或GB/T24000系列、OHSAS18000或GB/T28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十)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达到AA级及以上。

三、技术创新能力

(十一)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并具有与海工平台设计建造相关的专利和专有技术。

(十二)拥有设计团队,具备独立研发和设计能力,专业领域覆盖总体性能分析、结构分析、疲劳分析、风险评估、关键系统集成、轮机、管系、钻井、通风、电气等,人员规模满足同时开展两型以上产品设计需求。

(十三)企业或本企业控股股东应具有满足海工平台设计需要的专业软件,以用于总体性能分析、结构强度计算、管路流体分析、生产设计建模等。

(十四)企业所建造的海工平台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和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十五)企业应建立海工平台焊接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焊接工艺、焊材管理、焊工管理、过程监控、无损检测等。

(十六)具有完整的海工平台重量控制管理程序,从设计、采购、建造实施全过程重量控制。

(十七)具有海工平台精度控制管理体系,包括精度控制团队建设、控制程序和范围、软硬件等。

(十八)具有完整的海工平台调试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的调试队伍、软硬件设施等,能够独立完成海工平台调试工作。

(十九)具有海工平台材料管理体系,涵盖材料(设备)采购、存储、加工、安装直至交船文件的移交整个过程,保证材料的可追溯性。

(二十)具有分包控制管理体系,以有效管理外包(外协)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

四、项目管理

(二十一)具有海工平台项目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文档、计划、设计、质量、安全、成本、商务和物流管理等。

(二十二)具备与海工平台建造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配备有专门的项目管理软件,信息化管理系统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应达到85%以上,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应达到70%以上。

(二十三)具有海工平台计划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的单项计划、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日程计划等,建立企业标准作业周期。

(二十四)具有海工平台商务管理体系,执行合同管理、变更管理(TQ、VO等)、成本预算管理。

(二十五)具有海工平台界面管理体系,做好企业内部部门/专业之间,企业与业主、船级社、基本设计方、关键设备供应商(MEP/DEP、BOP、升降系统、锁紧系统、动力系统、中控系统等)之间的协同管理。

(二十六)拥有3名以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具有完整的海工平台建造工程项目经理任职经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海洋工程项目管理资历。

(二十七)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和保修(包修)制度,配备专门的维保部门和专业人员,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

(二十八)企业应具备从设计、采办、建造、调试到完工交付的总承包能力。

五、生产设施与设备

(二十九)企业应具备与所建造海工平台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包括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等,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三十)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钢材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具备与所建平台相适应的关键部件制造、组装、水下安装、试验、调试的条件和能力。

(三十一)具备满足海工平台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悬臂梁(自升式平台)、井架强度试验、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三十二)建立完备的海工平台设备防护体系,应包括相应的管理程序、仓储设施、以及装配后的防潮、防护、润滑等。

六、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三十三)具备组织开展海工平台的振动噪声分析和测试、FMEA分析、安全分析等的能力。

(三十四)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企业证书,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十五)应按所建立的质量、环保、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三十六)按ISO 50001或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额标准。

(三十七)建立与所建造海工平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部门,并配备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归档保存海工平台建造过程中全部检验资料和全套完工图样,交付时应有相关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书,并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七、规范管理

(三十八)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海工平台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须编制《海工平台生产企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本地区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通过所在企业(集团)总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海工平台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对所属海工平台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等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评审细则,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三十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组织专家组每年对公告企业进行复核评估。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撤销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四十)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各地应综合运用市场、经济和法律手段,积极推动企业改进和完善生产条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四十一)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八、附则

(四十二)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均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四十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四十四)本规范条件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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