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建立“退出机制”

2014-3-24 16:39:12来源:盖世汽车网作者:
投稿打印收藏
分享到:

新能源汽车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500辆以下、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或将退出目录。昨天,记者获悉,市经信委和质监局出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并建立退出机制

《细则》规定,在产品方面,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500辆以下、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单一车型累计总销 量500辆(含)以上、有超过1%(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情况;如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 产品将退出。

在企业方面,如果单一年度在京新能源小客车销售量低于一定规模,2014年为500辆、2015年1000辆,企业将退出。

记者了解到,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须在本市设有5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小客车维修服务中心;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充电设施,并承诺对社会开放,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细则》还要求,企业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反应。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关键字:新能源 汽车 退出机制)

(责任编辑: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