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新光:汽车召回的关键是加强监管

导读: 我们的汽车销量世界第一,但是质量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汽车生产大国里倒数第一。
关键字: 汽车 召回 监管

我们的汽车销量世界第一,但是质量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汽车生产大国里倒数第一。根据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数据,2009年美国新车销售1043万辆,召回1784万辆,571次,相当于销量的170%;日本新车销售460万辆,召回311万辆,291次,相当于销量的150%;中国新车销售1364万辆,居全球第一,召回136万辆,56次,仅为销量的1/10。这背后的原因肯定不是中国汽车产品的质量太好了,不需要召回,而是我们的召回办法有缺陷,需要“召回”。

旧版的《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仅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惩罚力度弱,仅以3万元为上限;厂家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归根到底,就是对厂家约束力不强,实际效果很差。

最近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其中规定,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配合缺陷调查,未启动召回,未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实施报告,责令召回而生产者仍未召回,未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规定信息,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停止销售、使用、租赁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或者拒不配合缺陷调查,分别处以违法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货值金额2%以上20%以下、货值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惩罚力度大为加强。然而,也有的媒体指出,“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执法必严”。

在加强监管方面,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过程进行监督,对召回结果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情况;地方管理机构在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承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这些监管的基础还主要靠企业自觉上报问题和召回情况。安全、环保、消费者权益保护都属于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时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市场失效,实际上就是企业不会自觉考虑的问题,必须靠加强法规和监管来解决。

条例指出:“主管部门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后或者有证据表明有必要启动缺陷调查时,可以启动缺陷调查。”条例的规定还是比较笼统,主管部门如何获知?所以应该明确建立第三方质量监督机制、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共享的质量信息数据库、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技术分析、破坏性检测制度等。

此外,还应该加强消费者对召回的监督。现在的召回办法仅赋予消费者投诉权,这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还有向政府机构的召回申请权、对召回有关情况的知情权、对召回结果的反馈权,包括再次投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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