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有待加强

导读: 由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加上企业缺乏资产管理经验,无形资产管理一直是我国企业资产管理中的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例如在钢铁行业,目前尚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相关统计数据。这与钢铁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的实际很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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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加上企业缺乏资产管理经验,无形资产管理一直是我国企业资产管理中的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例如在钢铁行业,目前尚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相关统计数据。这与钢铁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的实际很不相称。

三大问题困扰企业无形资产管理

1993年,《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初次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比较权威的界定,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执行不一致、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等问题。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其管理流程基本包括无形资产的取得、验收并落实权属、自用或授权其他单位使用、保护、安全防范、技术升级与更新换代、处置与转移转让等环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以后在其他企业陆续实施,进一步加强了无形资产管理。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相比,无形资产管理仍然相对欠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企业认为,无形资产量小利微,没有明确的标准,难以管理。有的企业或行业至今还没有建立统一的管理办法。管理缺失不仅导致无形资产的作用难以发挥,而且流失现象严重,更不用说保值、增值。

第二,无形资产相关的法律制度还须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的总体标准,但对于其中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没有制定单项具体的评估操作细则,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导致评估结果出现较大偏差。这是有些企业无形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无形资产管理比如技术和产权保护、合法流转、防范侵权等都需要相应的法制保障。虽然《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的建立逐步完善了无形资产的法律制度,对强化无形资产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制建设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第三,无形资产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有待加强。比如,对无形资产的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分类特征等还存在着“三特征说”、“八特征说”等不同观点;在商誉会计中,法学、经济学和会计领域均对商誉的概念提出了不同的概念;在自创商誉和负商誉的确认与计量中,自创商誉应否确认、能否计量等等仍存在不同说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对无形资产的计量和核算体系有悖于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和及时性原则。以自创商誉为例,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商誉只有在企业并购活动中才予以确认,其数额是买方企业所支付的全部价款超过卖方企业或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格的差额。企业平时不计量商誉,在并购时才对商誉进行计量的做法背离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导致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同时,自创无形资产与购入无形资产的入账方法不同,导致无形资产之间账面价值不同,但现行的会计核算单位对自创无形资产以简略方法进行核算,显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此外,无形资产取得前发生的研发费用是计入企业当期的管理费用的,这就会降低当期的利润水平,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业绩评价,不利于激励企业和职工开展科技创新。

二是各项政策规定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值与出资额之间的关系界定不同。《中国冶金报》发表的《企业改制评估增值的认定处理方式应统一》(详见2012年4月26日A3版)一文,将与改制评估相关的各种规定进行了集中比对,从中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在界定上的差异与不同。国资监管机构认为应将资产的评估值全部作为股东的出资,《公司法》的相关表述也支持该种做法,但税务部门认为应以资产评估值扣除所得税后的部分作为股东的出资。

三是在企业改制的实际操作环节,验资机构、股东、工商管理等部门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和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同时,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存在着改制企业和出资人在不同时点缴纳所得税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以上不同和由此带来的制度建设不规范、操作过程不一致,给统一和强化无形资产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在这方面,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形成规范化的界定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逐步做到无形资产管理有形化。

五个重点构建无形资产管理体系

目前,企业已初步建立起无形资产的管理体系,但从以上仍待解决的问题出发,还要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要加强企业无形资产管理,首先要提高企业领导的认识,更新观念,把加强无形资产管理、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率作为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在此基础上,企业要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和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人员分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立处理无形资产的业务岗位,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各部门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严禁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擅自处理正在使用的无形资产。

第二,由于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价值难以确定,在其取得和验收阶段要做好价值评价工作,通过提高知识产权的评估质量来规范流程、统一标准,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同时,由于无形资产贬值的风险性较大,使用部门要跟踪其使用情况,建立保护卡并定期核对,在账务处理上定期对明细账、总账逐项核对,对减值情况进行差异分析,降低贬值风险带来的损失。

第三,无形资产流转方便,但使用效率低下,并且缺乏严格的保密制度,因此对无形资产来说,管理的作用和效率尤其重要。无形资产管理既要重视加快其流转速度、提高使用效率,实现保值、增值的最大化,又要加强权益保护,防范技术泄露、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

第四,针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差异较大等问题,要合理确定无形资产成本,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比如,在对自创无形资产成本进行确定与计量时,根据会计核算的原则,企业的各项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或购置时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确认与计量,而企业会计准则却规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确认费用。由此可见,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并非该项无形资产的全部成本,而只包含了无形资产取得时的附着成本。同类的情况也发生在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核算方法上。这需要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无形资产成本,而且要作出说明,使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或接近。

第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监督、检查,防范各种风险。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具有容易复制的特点,比有形资产更具复杂性、风险性和综合性。为此,要加大对无形资产的审计与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与无形资产管理特点相适应的审计检查体系。同时,要培养一支既懂审计规则又具有一定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审计队伍,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此外,根据无形资产流转较快、影响面较大的特点,对无形资产的审计应坚持内审与外审相结合,不仅要审计其在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利用情况,而且要对推广使用的其他企业的管理和保护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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