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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磷肥协会对农业部肥料管理条例的意见
http://www.chinaccm.com 2006-4-12 8:48
[关键词]
中国 磷肥 协会 肥料 管理
中华商务网讯:
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文件 中磷协【2006】07号
对农业部《肥料管理条例(送审稿)》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0年以后的几年,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曾对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向原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打报告,建议取消这一“办法
”,并到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领导小组做了汇报,当时国务院减负办领导同
意我们的意见,农业部对“办法”做了修改。2004年8月份,农业部制定《肥料管
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时,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在征求了部分企业和省化肥协会的
意见后又提出了意见,报给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单位。
据悉,农业部最近起草的《肥料管理条例》(送审稿)已报国务院请求审议。
对此“条例”中国磷肥工业协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将我协会意见报告如下:
“肥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扩充和翻
版,自实施以来,引起了众多化肥生产企业和营销单位的意见和争议。认为这个条
例是一个一个以登记为核心、以收缴和罚款为重点的办法。不符合我国国情,不符
合“行政许可法”,缺乏必要性和科学性。
一、该条例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原则是:减少行政干预
,减少管理层次和行政收费。在市场经济条例下,政府管理肥料主要依靠经济、法
律等手段,而不是行政命令和行业垄断。政府应从直接管理肥料生产、流通的行为
退出来,把管理的重心放到保证供应、稳定价格、维护市场有序竞争、打击假、冒
、伪、劣,保护农民和企业利益。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无论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甚微,没有解决存在的假、冒、伪、劣等问题,
反而造成了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和乱收费。
化学肥料的生产、营销、使用三个环节,农业部门对使用环节进行管理是其本
职工作,而对生产和营销环节他们并不熟悉,没有能力的。按现行管理体制,现在
化肥生产有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国资委(国有企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
会、各专业协会进行指导、管理;清洁生产有国家环保局管理;质量方面有国家质
检局进行管理;市场方面有工商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政策方面由国家
发改委牵头,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分头负责。农业部门负责使用
管理,应把重点放到科学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提高农民种田技术水平,促进农
业增产,农民增收等方面上。但农业部近多年来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本职工作特别是科学施肥工作没有做好,以至于有的地方耕地养分缺少,产量
上不去;有的耕地养分施用过多,造成肥料浪费,资源浪费,还易造成环境污染,
产量也不高。特别是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应是当前和以后的工作重点。从去年开始,
农业部开始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根据土壤养分、作物需求养分等条件确定每块
耕地施肥配方,再生产不同养分含量的肥料。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但农业部
“条例”的实行,将限制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开展,因为,条例规定改变有效成分
、含量都要重新登记,为测土配方施肥人为设置了障碍。
二、化学肥料(简称化肥)是安全、有效的肥料,不需要登记。“条例”第二
章“肥料登记”(以下简称“登记”)是该条例的核心。登记的目的主要是对肥料
进行肥效、安全性评价。该“条例”“登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参照“农药登
记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农药品种是在不断地创新,新品种的药效、毒性、致癌、
制畸、致突变、生物安全性、环境安全性、抗药性等方面需要长期观察和评价,所
以要对农药品种进行登记。而以氮、磷、钾为基础的化肥(氮肥、磷肥、钾肥、复
合肥及以它们为原料生产的复混肥料)生产工艺成熟、化学组成稳定,经国内、外
农业长期使用,其肥效、安全性、毒性得到长期、广泛、充分的证明和公认,属于
安全、有效的化肥品种,与农药、兽药有本质的区别。而且,很多复混肥料的配方
又是农业部门、农业专家提出的。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化肥进行登记
,是一种资源浪费。
三、“条例”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内容重复或抵触。现有涉及化肥的法律
、法规、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
GB8569-1997《固体化学肥料包装》(国家标准)、及各种化肥执行的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
磷肥中的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化肥产品是国家强制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条例中的要求已
在生产许可证中充分体现,生产许可证一证管理完全可满足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
需求。农业部的“肥料管理条例”完全是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复。目前实行的生产
许可证管理,事实上比农业部“条例“管理更加严格、更加全面,也更加成熟和规
范。
农业部实行肥料登记以来,在一些地区出现了登记证与生产许可证相抵触的现
象。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在农技推广部门建设的肥料生产厂,有些不具备生产许可
证颁发条件的企业,通过肥料登记取得肥料登记证,并以此取代生产许可证进行生
产和销售,造成了一种产品两个‘门坎’的不平等准入制度。“条例“中对肥料包
装要求,在国家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及GB8569-1997《固体
化学肥料包装》中,都做了规定。”条例“是上述两个国家标准管理的重复。
四、化肥企业生产已取得各种合法、齐备的手续,没有再登记的必要。化肥生
产执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化肥生产厂必须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工商
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还要取得环保部门、安全、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许可,才能从
事生产、销售。化肥生产质量管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化肥质量监测部门对
生产企业实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公布检测结果,并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农业部的
“条例”属重复管理,行业垄断,也是越权行为,没有再登记的必要。
五、“肥料登记“不利于肥料的发展和科学施肥,增加了企业负担。国家提倡
科学施肥,复混肥料、专用肥料是肥料发展方向。国外的大型肥料生产企业肥料配
方有上千个,我国一些大的生产厂的产品也有百十种。按着条例中第十八条规定: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有效期内改变有效成分、含量或剂型的,要重新申请登记。
按着这种办法,一般企业要办理数十个登记证,大的企业要办理一、二百个登记证
。一品一证,证书一大罗,费用十几万、几十万元。企业拿到登记证后,还要凭登
记证到各销售地按品种一一备案,还要将登记证和备案证一一大量复印,发放到各
级经销商手中备查。花费更大的是产品包装袋,按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一证一号
,即一个品种必须对应一个包装印刷雕版,登记证到期和证号改变,原有的包装袋
、单价近万元的印刷雕版都要变,即浪费了钱财,又浪费了资源。农业部这个条例
除了收缴登记费,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起不到别的作用。如果“登记”不收费,
条例的内容可能就大不一样了。
六、“登记“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绝大多数肥料是异地销售,肥料生产出
来在当地登记后,还要到销售地再备案,有的厂产品销往全国,销售地很多,都要
登记备案,费时、费事,给企业增加了负担。肥料是季节性很强的产品,而“条例
”手续繁多,因为“登记”错过用肥季节,将给生产企业、经销商带来巨大的经济
损失,与政府部门的服务宗旨大相违背,同时也会影响农民利益,使农民增加支出
。不符合中央的“三农”政策。
七、“条例“执行起来很难做到公正、公平,容易产生腐败。要执行这个“条
例”,需要肥料生产、营销、使用等各方面人才,省以下农业部门只能委托各地农
业三站的人员来实施,而目前县以下的农业三站大多以“名存实亡”,为了维持生
计,他们建设了很多生产厂,很多人搞肥料经营。在条例执行中,他们既是运动员
,又是裁判员,很难做到公正、公平,几年来实践证明,部门保护,行业垄断弊病
造成很多矛盾和腐败。如:送审稿第十六条“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的肥料产品,经审
查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做出是否发放肥料登记证和核
准肥料标示的决定。”既然符合规定,就应该发放登记证,此处出现“是否”发放
肥料登记证...,这岂不是故意刁难企业,也给产生腐败制造了条件。
八、建议。
目前我国肥料生产、营销、使用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假、冒、伪、
劣肥料坑害农民,也损害生产企业利益;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这种做法保护了
落后,使很多地方农民买不到优质廉价肥料;三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缺乏科学施
肥、科学种田的知识,致使化肥利用率低,资源浪费,污染环境。为解决上述问题
,建议:
1、认真贯彻执行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质检、工商管理、农业等
政府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严格执法,真正做到从农民利益出发,不徇
私、不舞弊,依法办事。
2、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现象,给企业、经营商一个公平、公正的市
场竞争环境。
3、取消对化学肥料的登记,只对: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微量元
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土壤土壤调理剂、床土调酸剂、无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新型肥料进行登记。
4、条例不仅要保护消费者(农民),也要保护生产、营销企业的合法权益。
应明确管理部门违规执法给生产企业、营销商造成的损失与以赔偿,对相关责任人
处罚的条款。
5、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供销合作
总社、有关协会、肥料生产厂、营销商等单位参加,制定一个全面的、可操作的“
肥料管理条例”,进而过渡到“肥料法”。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报: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经贸司、产业政策司,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市
场运行局,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资局,中国石油和化学
工业协会。
(.00306Z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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